(一)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的驾驶人,应当在每个记分周期结束后三十日内到公安 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审验。
(二)持其他准驾车型驾驶证的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承担同等以上责任未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在本记分 周期结束后三十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审验。
(三)在异地从事营运的机动车驾驶人,向营运地车辆管理所备案登记一年后,可以直接在营运地参加审验。
(四)不具有记满12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交通事故未处理完毕以及被扣押、扣留、暂扣、注销、吊销或者撤销机动车驾 驶证的情形。
(一)机动车驾驶证;
(二)《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情况申报表》;
(三)机动车驾驶人接受教育的凭证。
(一)符合审验条件的机动车驾驶人,必须由本人到各辖区交管支大队参加不少于三小时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交通安全文 明驾驶、应急处置等知识学习,并接受交通事故案例警示教育。学习教育后,驾驶人在《驾驶人审验学习教育记录表》上签字确认,领取接受教育的凭证;
(二)持所需材料到车辆管理所或车管分所的受理窗口办理审验手续。
(三)驾驶证审验时,适逢驾驶证正证有效期期满(有效期满前90 日内至有效期截止日逾期一年之内),本年度审验手续与驾 驶证期满换证一并进行。
(一)包头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车辆管理所:周一至周六上午9:00 - 17:00;
(二)各辖区交管大队车管分所: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
包头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车管所
地址:包头市九原区包头轻工学校斜对面
包头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车管所青山区分所
地址:包头市青山区丰产道与文化路交汇南50米
办理时限:手续齐全的,当场办结。
办理费用:不收费